教材是教授教養的心血結晶,適合作為教學成績的首要根據,教材的評價在內容的新奇、完全、精良的浏覽性等,惋惜台灣因為大學教材的市場小,市情上看到的大多數屬於「編輯」或翻譯作品,很難得看到具有原創性的「著作」翻譯
獎勵,不要把教授做小了
鄭文提出一些講授的評審舉措,如「學生反映」、「由結業的校友來眷念教學最好的老師」,或「教學現場錄製審查」,或「網路教材審查」等。其中學生課堂回響反映問卷已是各大學常常性地評估講授成效的東西了,這項東西對照適合反應教學師生互動面,對於教學內容品質上,正在受教的學生沒有足夠的基礎進行合適的評價,如許的東西「手藝面」的影響甚於「根基面」,很適合作為教師教授教養改良的參考。可以作為升等參考,不合適作為升等的首要根據。
所以,首先要釐清一般大學和科技大學辦學的主旨、義務,憑據分歧的主旨和義務,才能訂出分歧校院教師工作的目的和內容。如果有大學願意試辦多元升等,應當從釐清該大學主旨最先。
如前述,台灣的大學教師合營學校不同的使命需求,也應有分歧的職務定義,多元化後,不同類的教師,其權力和義務都應當有清晰的劃分與描寫,那時考量多元升等便瓜熟蒂落。惋惜,今朝台灣各大學,除部分取得「頂大」或「講授卓著計畫」的黉舍有可能可以禮聘研究傳授或專案教授教養傳授外,其他大學教師的職務都被界說在今朝的大學法中,都是一樣的翻譯大學教師的職務沒有多元化前,又何談多元升等!
請參考
全公法規資料庫中,並無科技大學專屬的律例,只有比力接近的「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行門徑」,有提到講師、「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和技術教師,其軌制和大學法裡的劃定相同。
教學需要嚴謹的考核門徑
大專教師多元升等制 9月試辦【結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102.7.31.
為了多元升等,不需要將教學和研究搞成對立
大學教師升等問題多多,最近幾年常被攻讦太重視論文發表,特別是太以美國SCI和SSCI指標為根據了,對於教授教養、服務和技術立異等被輕忽,因而影響到許多手藝系統校院教師的權益翻譯本日(102年7月31日)報載教育部將徵肄業校試辦大學教師多元升等,為期三年翻譯不外,筆者憂郁,若是沒有周延的配套辦法,多元升等將導致浮濫升等,傳授貶值!
為了鞭策多元升等,鞭策者們銳意品評今朝升等軌制的一些疏失,如強調過於正視研究,研究上過於正視論文,論文的評價過於正視SCI或SSCI指標等翻譯這些質疑是個體的,或僅屬於技術面的問題,沒必要是以而否認「論文」翻譯鄭瑞棠:《科技大學以教授教養績效作為教師升等的可行性》(下稱鄭文)文章中說道:「固然以論文作為量化評選的根據,是今朝紛爭起碼的方法,也是國際經常使用的體例,但論文真的能代表研究成果嗎?這是一件值得深慮和討論的問題。」既云論文審查紛爭最少、國際通用,又有甚麼事理去嫌疑「論文真的能代表研究成果嗎?」,又有甚麼更公平的、紛爭更少、國際更通用的法子可以庖代?
大學教師要有多元而清晰的職務界說
大學和科大的辦學主旨該當釐清
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研究成就審查有些難處,有別於天然科學範疇者,需要更深切的切磋。被指責太甚正視論文揭橥,不是重視論文有甚麼過失,而是各大學對講授上並沒有訂下嚴謹的規範與標準,留有空檔,讓人們有機遇指責教師重研究而輕講授。大部份大學傳授和筆者一樣,是屬於前述第四類的大學教師,連系研究與講授,給學生優秀的身教榜樣。請不要為了推動多元升等,而非得把講授和研究搞成對峙!
鄭瑞棠:科技大學以教學績效作為教師升等的可行性. 評鑑雙月刊 97年第11期
國外大學中,可以看到幾類型教師,(1)teaching professor,以教授教養為主,教授教養的義務(鐘點數)固然對照高,升等時當然比較正視教授教養績效,以研究為輔,(2)extension professor,從事手藝推行,首要功能在辦事業界,不如何需要在大學部上課,考評固然不會以教授教養和研究為主,而是以推行辦事的績效為主,(3)research professor,為了研究需要而聘請的教師,台灣的醫學院中,傳授的講授義務相比較一般學系教師低些,有些研究傳授的樣子。(4)擔負大學部或研究所講授的傳授,當然要平等正視教學和研究,升等時必然要同時考評研究與教學的成就。
您以為教授那麼好當啊?!
無論是研究、教學、手藝推行,都需要有嚴謹的評價方案,以避免「多元升等」淪為「多人升等」翻譯不管是研究傳授、教授教養傳授或者推行傳授,僅是腳色使命分歧,都有奇特的意義,也都需要尊嚴翻譯
遵照近況,研究的成就也不見得僅是針對學術論文,對於藝術類教師升等,所謂研究就是評價展演的成就,文學類的教師升等,亦有評價其文藝作品的成就,而紛歧定是學術性論文。所以,科技大學也能夠參考雷同的作法,把評價重點放在技術改進或手藝推行之類的成績上。台科大是台灣科大的龍頭,其升等法子中申明「升傳授者應具有學術或手藝性創見或進獻之專門著作」,就是說「具有手藝性創見的專門著作」也可,紛歧定是「學術專門著作(論文)」。
今朝只有一部大學法,第一條明指:「大學以研究學術,培養人材,提拔文化,辦事社會,增進國度發展為宗旨。」按照這一條,大學的義務依序應是「研究、教授教養、辦事」,大學裡的教師得介入這三項工作,這也是大學教師配合的認知。不外在第十七條有關大學教師分級中,僅申明大學教師從事「講課、研究及教導」,指點和授課皆是「培養人材」的義務,換句話說,「辦事」不是大學法裡大學教師法定工作。大學法裡同時指明: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手藝人員擔負教授教養工作,所以一般大學也有手藝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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